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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