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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秀娟诉郭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75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正义,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兴民,河南省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晋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