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乐华与张诚、时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华,张诚,时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2005号申请执行人王乐华。被执行人张诚。被执行人���红军。申请执行人王乐华与被执行人张诚、时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诚、时红军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王乐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借款8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诚、时红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