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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吴友挺、庄青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吴友挺,庄青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27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挺。被告庄青红。委托代理人吴友挺,与庄青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吴友挺、庄青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