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剑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680号罪犯韩剑非,男,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剑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韩剑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剑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剑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