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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凤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凤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314号原告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涛,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家和丽都住宅小区南侧。被告王凤荣,1982年3生,住青县家和花园住宅小区10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13092219700713322。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