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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与六安市诚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六安市诚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738号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建良。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诚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法定代表人冯国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六安市诚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达新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