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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与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934号原告:刘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安徽金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宁国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以避免被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徽金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7#商住楼105室的房产一处(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773**号)为原告刘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确保担保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被告李伟、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安徽金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7#商住楼105室的房产一处(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77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