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唐红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魏友群,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唐红,女,1954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友群,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旅行总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红莲中里17号楼2门302室。申请执行人唐红、魏友群申请执行王金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红、魏友群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红、魏友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力军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