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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宜斌与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斌,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王宜斌。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777号656室。法定代表人:毛冬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斌诉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宜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宜斌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