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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车蚂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车蚂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车蚂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车蚂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