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褚忠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忠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255号罪犯褚忠明,防火巡护员。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绥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忠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忠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褚忠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