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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铜王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靳小宁与铜川市演艺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小宁,铜川市演艺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铜王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靳小宁,女,汉族,住本市王益区。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演艺中心,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苏训,经理。本院在执行铜川市演艺中心与靳小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靳小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靳小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靳小宁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遂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