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铜王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靳小宁与铜川市演艺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小宁,铜川市演艺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铜王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靳小宁,女,汉族,住本市王益区。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演艺中心,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苏训,经理。本院在执行铜川市演艺中心与靳小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靳小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靳小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靳小宁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遂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