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08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苗合玲与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合玲,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083行初6号原告苗合玲,女,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纪青军,系该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合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反映的问题作出错误的认定,严重侵害、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民主监督权益。一、反映济源克井镇克井村违规选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原告向被告反映有法律依据。二、1.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反映克井村委会计苗维升打击报复原告,原告儿媳苗艳丽、丈夫贾红宽户口在本村不发选票,不让参选的问题,没有依法认定。2.对原告反映异议户口、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据、排除卷外,没有依法认定。3.包庇、隐瞒事实证据,克井村会计苗维升私盖公章,没有依法认定。4.认定原告在2015年1月10日村委会、监委会选举日当场反映问题。监委选举日在2015年5月9日进行,参见选民登记表,认定事实不清。5.村委会计苗维升利用职权、利用发放有资格参选的人员误工费,只给其有亲情关系没资格参选人员领取了误工费,应属贿选。以上所述,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及民主监督权益。请求撤销:1、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2015年8月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辩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存在违规选举问题及村干部苗维升非法占地等问题,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反映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及时给予答辩人回复,并告知被答辩人如不服回复意见,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苗合玲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存在违规选举问题、村干部苗维升非法占地问题的信访事项,作出编号LF2015004307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如下:一、换届选举违规问题,经审查选举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贿选;二、村干部苗维升非法占地问题,经审查后苗维升的用地办有合法用地手续,不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11月10日针对原告苗合玲反映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监委选举违规问题,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作出编号LF2015014664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苗合玲提出撤销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选举的要求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16年1月13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村委违规选举、村干部苗维升非法占地等问题,先后作出两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不服,请求本院予以撤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第二条规定,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合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汤 蕊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