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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2民初314号原告:郭某某,男,1938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郭某甲,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郭某甲之妻,1962年9月17日出生。被告:郭某乙,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郭某某与权素琴1954年结婚,1980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儿子四人,长子郭某甲、次子郭某丙、三子郭某乙、四子郭某丁,郭某某一生勤奋劳作,含辛茹苦将四人养大成人,并使四子成家立业,现郭某某已80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三天两头住院,二被告对郭某某不管不问,也不给郭某某留住处,导致郭某某一人租房居住,郭某某不仅无法支付医疗费,且日常生活都无法满足,经多方找二个儿子协商赡养事宜未果,为此原告郭某某具状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二被告逢年过节看望郭某某;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被告郭某甲辩称:郭某某在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还经常不在家,对郭某甲未尽抚养责任,郭某甲从未感受到父爱。郭某某于1980年与郭某甲母亲离婚后,就离家出走去向不明,遗弃我们兄弟四人,连法院判其抚养的三弟都不抚养,导致三弟误入歧途,我们兄弟四人均由母亲一人拉扯长大,致使兄弟四人过着凄惨的生活。为了帮母亲养家,郭某甲和二弟郭某丙过早辍学,导致郭某甲没有文化,至今只会写自己的名字。由于文化低,所在单位效益不好破产下岗,现从事保安工作,每月收入1300元,妻子张某某是农民,一家人过着清贫的生活。1999年郭某甲因交通事故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双手颤抖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郭某某年轻时不务正业,每天在外不顾家,自1980年离婚后至今已有30多年不知在哪里,2015年底其为了办身份证其通过社区找郭某甲讨要户口本,并在社区讲其招商引资好几千万元,有钱的很,现在找郭某甲干嘛。郭某某抛弃妻子且性质恶劣,陈述虚假、颠倒黑白,应驳回郭某某的起诉。被告郭某乙辩称:接到法院传票是一场噩梦,也很意外。父亲这个词对郭某乙既亲切由陌生,父亲在任何人眼里应该是伟大的,也是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的人,做儿子的岂有不管的道理,但把郭某乙带到世上就算完成任务、尽到父亲的职责了吗?从郭某乙出生以来,郭某某为郭某乙做过什么、教育过儿子什么、又给过郭某乙一丝一毫的关心没有?郭某乙多么渴望有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多么想和别人家的孩子一样有个幸福的童年。郭某乙在小学表现一直良好,上中学处于青春叛逆期,要么听到父母吵架打架,要么郭某某整天不回家。郭某乙一天都不想呆在家里,整天逃学旷课,开始结交社会上不良少年,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进了监狱,假如郭某某是一位称职的父亲,在郭某乙最需要得到温暖的时候能做点什么,郭某乙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可事与愿违,郭某某从那时开始疏远郭某乙,并玩起失踪直到现在。是母亲把郭某乙从万丈深渊中搭救出来,使郭某乙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假如没有母亲,可能郭某乙早都不在人世了,郭某某现在又能告谁呢?其不知道郭某乙的年龄、何时成家、儿媳妇年龄多大、相貌如何、有孙子还是孙女、今年多大、是工作是上学,郭某某从未与郭某乙联系过,又怎知郭某乙是个体工商户?有哪个儿子不尽孝,长期以来郭某某未给过郭某乙温暖,也未尽过责任,现在却大言不惭地说你抚养了我,并为我成了家?像这种父亲在世界上真是少之又少,郭某某不但未尽过责,却说儿子是两窝的,侮辱了郭某乙和母亲的人格。郭某乙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靠政府救济,每月吃低保维持基本生活,2015年1月份经人介绍才有一份工作,月收入1177元,现涨到1336元,郭某乙的儿子于2015年9月份考入桂林医学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感谢政府帮助,申请了助学金,才使儿子如愿以偿地上了大学。中国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现在郭某某要求郭某乙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像郭某乙这种低收入的家庭如何拿得起,郭某乙与妻子每月工资共2000多元,儿子每年学费7500元,住宿1600元,生活费每月1200元,母亲的恩情不能忘,丈母娘家也得照顾,郭某乙该怎么办?郭某某离婚30年来音讯全无,一个没有尽过父亲职责的人,现在张口要每月拿500元赡养费,还逢年过节区看望,依据是什么?请求法官听听郭某某编的谎言及30年来他的一切作为,把郭某某这么多年的生活情况调查清楚,使郭某乙儿能明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二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2、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多少赡养费。原告郭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以下证据材料:证1、洛阳市老城区西南与办事处农校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矛盾纠纷调查调处情况登记表一份;证2、老城区法院(1987)年第7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3、1987年8月1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4老城区法院送达回证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应对郭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经质证,被告郭某甲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郭某某给社区的人说他的孩子是两窝生的,哪是他亲生孩子,让亲生孩子出抚养费。被告郭某乙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郭某乙没有在社区讲过郭某某走时郭某乙8岁。被告郭某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洛阳市老城区如意纺织品商店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郭某甲的收入情况。经质证,原告郭某某对证据有异议,认为不管郭某甲收入多少都应赡养郭某某,郭某某离婚后30多年,郭某甲均未赡养过郭某某。被告郭某乙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郭某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老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郭某乙和妻子的收入情况。经质证,原告郭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不管郭某乙收入多少都应赡养郭某某。被告郭某甲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郭某某与权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子女4人,即长子郭某甲、次子郭某丙、三子郭某乙、四子郭某丁。1987年权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1987年8月31日,本院出具(1987)老民调字第78号调解书,协议:1、权某某和郭某某自愿离婚/2、郭某丁随权某某生活,郭某某每月负担郭某丁抚养费20元,每月底自行付给郭某丁。2016年1月25日,郭某某以家庭矛盾为由向洛阳市老城区西南隅办事处农校街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2016年2月18日郭某某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4月8日,洛阳市老城如意纺织品商场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本单位职工郭某甲工资1300元。2016年4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二份,载明:郭某乙、刘亚芳为我单位公益性岗位职工,月工资均为1366.4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郭某甲、郭某乙作为郭某某的子女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虽然在二被告年幼时,作为父亲的郭某某未对二被告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原告郭某某承担赡养的法律义务,但考虑到郭某某有四个子女和二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每人每月郭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故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逢年过节看望原告郭某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甲、郭某乙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郭某某赡养费300元并逢年过节看望原告郭某某;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