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庆旺与刘忠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海,周庆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海。委托代理人王云侠,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旺。委托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忠海因与被上诉人周庆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忠海及委托代理人王云侠,被上诉人周庆旺及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忠海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退回上诉人刘忠海。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