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61号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宜昌市窑湾乡沙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朱进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莊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