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名山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XX与叶朋、何鹏、叶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叶朋,何鹏,叶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叶朋,男,生于1985年9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何鹏,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叶忠信,男,生于1963年10月1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叶朋、何鹏、叶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朋、何鹏、叶忠信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