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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等三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张某某,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赵某某,政治面貌群众。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6年4月14日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艳春审 判 员  闫 明人民陪审员  周斌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