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春华与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华,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华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经营者潘活胜关于周春华与人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经营者潘活胜)工资纠纷一案,2015江开法民四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清还工资1421.41元和诉讼费50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50元,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经营者潘活胜)的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案号:(2016)粤0783执67号),本案待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区胜美制衣厂(经营者潘活胜)的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案号:(2016)粤0783执67号),本案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