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8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瑞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416号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汉威。委托代理人:肖沛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丽金,该公司职员。被告:程瑞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22。本院审理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