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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殷睍挣与魏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睍挣,魏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870号原告:殷睍挣,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则超,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许玉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睍挣与被告魏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存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睍挣及委托代理人张会,被告魏则超的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睍挣诉称:2015年10月1日14时左右,被告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行驶至砀山县赵屯镇蒋庄至王楼路段时,因三轮车装载的树枝严重超宽,树枝刮到路边地锚线将电线杆刮断,原告殷睍挣被电线杆砸伤。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砀山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先后派员赶到现场。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15年10月3日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出具事故证明书,被告魏则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2日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殷睍挣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被告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在砀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609.68元。魏则超在庭审中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被告魏则超在2016年1月21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在本次诉讼中不再进行赔偿。砀山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系该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且车辆手续齐全,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原告殷睍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明目的: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魏则超驾驶证复印件、皖L×××××号三轮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魏则超具有驾驶资格及皖L×××××号车辆登记情况。3、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4、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被告驾驶的皖L×××××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接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驾驶的皖L×××××号三轮汽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6、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经过及费用。7、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魏则超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5、6、7均无异议。被告砀山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3、4、6均无异议。证据2应当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对证据5,原告应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对证据7,由法院核实认定。被告魏则超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明目的:协议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魏则超与原告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魏则超已经承担了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原告殷睍挣及被告砀山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殷睍挣的证据1、3、4、6,被告魏则超、砀山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经核实,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被告魏则超无异议,砀山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7,予以认定。被告魏则超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原告骆冰、砀山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10月1日14时左右,被告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行驶至砀山县赵屯镇蒋庄至王楼路段时,因三轮车装载的树枝严重超宽,树枝刮到路边地锚线,致使路边两根电线杆折断倒地,骆冰从施工的电线杆上摔下身体严重受伤,原告殷晛挣被电线杆砸伤。原告殷晛挣于2015年10月1日被送往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1、L1-3右侧横突骨折。2、胸椎6-10棘突骨折。3、右第9、10后肋骨折。4、两肺下叶肺挫伤。经对症、止痛、祛痰等治疗。病情好转,右胸部压痛明显减轻,腰背部压痛感减轻,腰背部疼痛较前明显减轻。于2015年10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先后派员赶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2015年10月3日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出具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1月2日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殷晛挣脊柱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2016年1月2日,魏则超、殷晛挣、骆冰达成调解协议,由魏则超给付殷晛挣、骆冰176000元(已给付),魏则超驾驶的三轮车投保了交强险,在殷晛挣、骆冰伤残评定后,由魏则超协助殷晛挣、骆冰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赔偿款全部归殷晛挣、骆冰所有。被告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在砀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查明,2015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091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7185元/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骆冰从施工的电线杆上摔下身体严重受伤,原告殷晛挣被电线杆砸伤,系被告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行驶过程中将路边两根电线杆折断倒地所致。因此被告魏则超对骆冰及原告殷晛挣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由于魏则超驾驶皖L×××××号三轮汽车在砀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殷晛挣及骆冰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砀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替代赔偿。本案中,原告殷晛挣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609.68元。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误工费,依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原告殷晛挣误工时间为93天(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2日),其误工费6926.6元(27185元/365天×93天);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殷晛挣残疾赔偿金为21642元(10821元/年×10%×20年);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殷晛挣残疾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以上合计33568.6元。因原告殷晛挣仅主张31609.68元,多出的1958.92元(33568.6元-31609.68元),视为原告殷晛挣放弃。综上,因该事故还造成骆冰身体受到伤害,在赔偿时应给骆冰在交强险限额内予留一定的份额。故,砀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酌情赔偿原告殷晛挣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30000元。下余的1609.68元,由被告魏则超承担。鉴于原告殷晛挣与被告魏则超已达成赔偿协议,故对下余的1609.68元,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殷晛挣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殷晛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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