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浩与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80号原告李浩,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卓小靖,女,199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黎志强,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自愿撤回对被告黎志强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浩承担。审判员 叶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