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62号原告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晓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晓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