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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62号原告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晓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晓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