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顾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顾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1号原告:刘秀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军、周凯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国银,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顾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华以内固定在位被退鉴等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对被告顾国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