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修江诉被告曹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修江,曹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874号之一原告:马修江,男,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身份证号:。被告:曹朋,男,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修江诉被告曹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修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820(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900元,原告承担7920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