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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小雷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王文化、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王文化,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96号原告马小雷,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马家坪村人,现住张家砭乡张家砭社区犁茆沟325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汤战英,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一路。委托代理人张鲁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文化,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绥德县满堂川乡上王家沟村人,住该村107号,农民。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伟华路伟华办公楼。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小雷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王文化、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小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雷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退还原告150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马小雷负担。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