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刘永平、王换爱、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刘永平,王换爱,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北路38号。负责人:赵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换爱。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