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王玉柱、袁礼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涛,王玉柱,袁礼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涛。被执行人:王玉柱。被执行人:袁礼伟。孙海涛与王玉柱、袁礼伟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3)甬象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玉柱、袁礼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孙海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海涛因重复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15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1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