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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琼华、张丕俊与袁启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琼华,张丕俊,冯德瑜,袁启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琼华,女,生于1941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丕俊,男,生于1961年1月24日,四川省南部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德瑜,男,生于1967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儒,南部县伏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启发,男,生于1958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徐琼华、张丕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琼华、张丕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琼华、张丕俊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琼华、张丕俊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琼华、张丕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沈咏梅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