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琼华、张丕俊与袁启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琼华,张丕俊,冯德瑜,袁启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琼华,女,生于1941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丕俊,男,生于1961年1月24日,四川省南部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德瑜,男,生于1967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儒,南部县伏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启发,男,生于1958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徐琼华、张丕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琼华、张丕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琼华、张丕俊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琼华、张丕俊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琼华、张丕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沈咏梅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