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哲与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17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哲,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杨哲,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吴健雄,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颖锋,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程立新,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程冰馨。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程立海。被执行人: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郭海荣。被执行人: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法定代表人:程冰馨。被执行人: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世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5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程立新、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向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5281700.8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