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勇,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720号原告:孙志勇。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煜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责人:孙利。第三人: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勇诉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第三人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