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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长林与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林,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45号原告李长林。被告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林诉被告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林认为起诉被告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林撤回对被告湘潭金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692元,减半收取10346元,由原告李长林负担。审 判 长  肖 亮人民陪审员  曾超华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