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09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