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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细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仕儒。委托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晓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336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