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毛俊霖与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霖,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489号原告毛俊霖,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1层384-386号。法定代表人夏祥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地址:金堂县。负责人孙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霖与被告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俊霖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俊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俊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毛俊霖承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