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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金权与康文渊、康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权,康文渊,康建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079号原告郑金权,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文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建景,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权与被告康文渊、康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金权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权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