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锁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锁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905号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霖,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锁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锁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爱丽审判员 赵云霞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