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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申珂、李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申珂,李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53号原告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通,经理。被告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庆。被告申珂,男。被告李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枫叶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申珂、李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天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红颖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