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军生与兰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生,兰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生。被执行人兰琪。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生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