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10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任华与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1002民初665号原告任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与被告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退付原告任华900元,由原告任华负担90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