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段明亚与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亚,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明亚。被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段明亚与被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7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明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核算被执行人陕西广电华一互动传媒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段明亚支付的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26132.8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2元,合计人民币26424.80元。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6424.8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