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斌,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斌。委托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水家园2-3-102号。法定代表人杨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斌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斌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