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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132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务工,住临武县舜峰镇。委托代理人蒋林波,临武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务工,住临武县花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碧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玉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