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骆传加、吴营华等与余建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传加,吴营华,余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骆传加。申请执行人吴营华。被执行人余建兴。申请执行人骆传加、吴营华与被执行人余建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权利人骆传加、吴营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余建兴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建兴向申请执行人骆传加、吴营华支付赔偿3520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7元,执行费518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建兴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