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清珍与被告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珍,黄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10号原告黄清珍,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小兰,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清珍与被告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