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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牟宗英诉被告孙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宗英,孙少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715号原告:牟宗英,现住延吉市。被告:孙少宇,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原告牟宗英诉被告孙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0元(原告已预交343元),由原告牟宗英负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