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明仁与陆建平、XX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仁,陆建平,XX娣,孙正宏,陆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94号之一原告:孙明仁。被告:陆建平。被告:XX娣。被告:孙正宏。被告:陆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仁与被告陆建平、XX娣、孙正宏、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仁于2016年4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仁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仁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孙明仁负担。审 判 长 宣 艳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