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12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小康与夏明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康,夏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012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康,居民。被执行人夏明和,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夏明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明和在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