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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毛园园与夏祖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园园,夏祖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03号原告:毛园园。被告:夏祖姣。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园园与被告夏祖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园园于2016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园园负担。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霞霞 关注公众号“”